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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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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编写说明
 一、总则
 二、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三、房产分幅平面图测绘
 四、房产分丘平面图测绘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方法
 七、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八、房产变更测量
 九、细则图样修改说明
 十、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十一、数字化房产图
《房产测绘技术报告》样本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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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武汉市房产测绘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绘。
     1.2 引用标准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 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CH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1.3 房产测绘的目的和内容
     1.3.1 房产测绘的目的
     房产测绘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等提供数据和资料。
     1.3.2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1.3.3 房产测绘的成果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1.4 房产测绘的基本精度要求
     1.4.1 房产测绘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1.4.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m。
     1.4.3 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
     1.4.3.1 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mm。
     1.4.3.2 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6mm。
     1.4.3.3 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5m。
     1.4.3.4 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
     1.4.4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房产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式(1-1)计算结果。
     1.4.5 房角点的精度要求
     需要测定房角点的坐标时,房角点坐标的精度等级和限差执行与界址点相同的标准;不要求测定房角点坐标时则将房屋按1.4.3的精度要求表示于房产图上。
     1.4.6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2计算的结果。
  
     1.5 测量基准
     1.5.1 房产测绘的坐标系统
     房产测绘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联测的武汉城市坐标系统。
     1.5.2 房产测绘的平面投影
     房产测绘统一采用高斯投影。
     1.5.3 高程测量基准
     房产测绘一般不测高程,需要进行高程测量时,由设计书另行规定,高程测量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6 工作中如遇本细则未涉及的疑难问题,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执行;如皆未涉及,则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本细则的解释单位统一处理。
     1.7 本细则由武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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