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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目录
无标题文档
 修订编写说明
 一、总则
 二、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三、房产分幅平面图测绘
 四、房产分丘平面图测绘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方法
 七、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八、房产变更测量
 九、细则图样修改说明
 十、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十一、数字化房产图
《房产测绘技术报告》样本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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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1 一般规定
    2.1.1 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
    2.1.2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内容
    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
    2.1.3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密度
    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是100m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在200m左右。
    2.1.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方法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
    2.1.5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各主要技术指标按《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执行。
    2.2 水平角观测
    2.2.1 水平角观测的仪器
    水平角观测使用DJ1、DJ2、DJ6三个等级系列的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或全站仪,其在室外试验条件下的一测回水平方向标准偏差分别不超过±1″,±2″,±6″。
    2.2.2 水平角观测的限差
    水平角观测一般采用方向观测法,各项限差不超过表2-1的规定。

    2.3 距离测量
    2.3.1 光电测距的作用
    各级三角网的起始边、三边网或导线网的边长,主要使用相应精度的光电测距仪测定。
    2.3.2 光电测距仪的等级
    光电测距仪的精度等级,按制造厂家给定的1km的测距中误差mo的绝对值划分为二级:
    Ⅰ级:        |mo|≤5mm
    Ⅱ级:        5mm<|mo|≤10mm
    2.3.3 光电测距限差
    光电测距各项较差不得超过表2-2的规定。

    2.3.4 气象数据的测定
    光电测距时应测定气象数据。二、三、四等边的温度测记至0.2℃,气压测记至0.5hPa;一、二、三级边的温度测记至1℃,气压测记至1hPa。
    2.4 平面控制测量成果的检验和整理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执行。
    2.5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

    2.5.1 图根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可采用图根导线、图根三角或交会方法施测,图根点的标志一般采用临时标志,当测区内的基本控制点稀少时,应适当增设固定标志。
    2.5.2 图根导线包括测距导线和量距导线,一般不超过二次附合,困难地区允许再发展一次。在无法布设附合导线的困难地段,可布设图根支导线,其长度不超过附合导线长度的一半,边数不超过三条,边长应往返测量,角度按左、右角各观测一测回,测站圆周角闭合差不超过±40″。
    2.5.3 图根导线主要技术规定应符合表2-3的要求。

    注:量距的钢尺,需进行检定,检定的相对中误差不超过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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