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
无标题文档
| |
四、房产分丘平面图测绘
4.1 丘的定义
4.1.1 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4.1.2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4.2 分丘调查
4.2.1 丘的划分
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一般以一个单位、一个门牌号或一处座落划分为独立丘,当用地单元混杂或用地单元面积过小时划分为组合丘。
4.2.2 丘的编号
4.2.2.1 已进行房产区划分的丘编号
4.2.2.1.1 丘的编号按市、市辖区(县)、房产区、房产分区、丘五级编号。
4.2.2.1.2 房产区是以市行政建制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的行政辖区为基础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房产区再划分为若干个房产分区。
4.2.2.1.3 丘以房产分区为单元划分。
4.2.2.1.4 编号方法:市、市辖区(县)的代码采用GB/T2260规定的代码。
房产区和房产分区均以两位自然数字从01至99依序编列,当未划分房产分区时,相应的房产分区编号用“01”表示 。
丘的编号以房产分区为编号区,采用4位自然数字从0001至9999编列;以后新增丘接原编号顺序连续编立。
丘的编号格式如下:
市代码+市辖区(县)代码+房产区代码+房产分区代码+丘号
(2位) (2位) (2位)
(2位) (4位)
丘的编号从北至南、从西至东以反S形顺序编列。
4.2.2.2 没有进行房产区划分的丘编号
4.2.2.2.1 已有房产分幅图的区域,丘号以图幅为单位,从左至右,从上到下,用自然数字1、2……顺序按反S形编号。
当丘跨越图幅时,按主门牌号所在的图幅编立丘号,其相邻图幅不另编丘号,以主门牌所在的图幅的编号加括号表示。
4.2.2.2.2 无房地产分幅图的区域,丘号可暂不编列,以权属单元名称和坐落代替。待分幅图补测完成后,再统一编号。
4.2.3 栋号的编立
栋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自然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栋号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4.2.4 界址点编号
4.2.4.1 有分幅图的地区,界址点的编号以高斯投影的一个整公里格网为编号区,每个编号区的代码以该公里格网西南角的横纵坐标的公里值表示。点的编号在一个编号区内从1-99999连续顺编。点的完整编号由编号区代码、点的类别代码、点号三部分组成,编号形式为下:
编号区代码 类别代码 点的编号
(9位) (1位) (5位)
编号区代码由9位数组成,第1、第2位数为高斯坐标投影带的带号或代号,第3位数为横坐标的百公里数,第4、第5位数为纵坐标的千公里和百公里数,第6、第7位和第8、第9位数分别为横坐标和纵坐标的十公里和整公里数。
类别代码(见《房产测量规范》)用1位数表示,其中:3表示界址点。
点的编号用5位数表示,从1-99999连续顺编。
4.2.4.2 无分幅图的地区,界址点的点号以丘为单位按顺时针编号,点前冠以英文字母“J”。
4.2.5 房屋用地调查
房屋用地调查的内容包括用地座落、产权性质、等级、税费、用地人、用地单位性质,使用权来源、使用权年限、四至、界标,用地用途分类、用地面积和用地纠纷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用地范围略图。房屋用地调查的具体方法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4.2.6 房屋调查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调查的具体方法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4.3 界址点测量
4.3.1 界址点的点位精度分为三级,其精度要求见1.4.4。
一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m。
二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5m。
三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10m。
4.3.2 界址点测量从邻近基本控制点或高级界址点起算,一、二级界址点以极坐标法、支导线法或正交法等野外解析法测定,三级界址点可在全野外数据采集时和其他房地产要素同时测定,也可以从1∶500分幅图的底图上直接量取坐标。
4.3.3 繁华地段的界址点和重要建筑物界址点一般应选用一级或二级,其它地区可选用三级。
4.3.4 一、二级界址点如不在固定地物点上,应埋设固定标志,并记载标志类型和方位。
4.4 丘界线测量
4.4.1 丘界线测量,需要测定丘界线边长时,用预检过的钢尺(或测距仪)丈量其边长,丘界线丈量精度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也可由相邻界址点的解析坐标计算丘界线长度。对不规则的弧形丘界线,可按折线分段丈量。测量结果应标示在分丘图上。供计算丘面积及复丈检测之依据。
4.4.2 丈量本丘与邻丘毗连墙体,当毗连墙体为共墙时,量至墙体厚度1/2处,为借墙时量至墙体内侧,为自有墙的量至墙体外侧。
4.5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
4.5.1 房屋应逐栋测绘,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独立成栋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毗邻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测绘房屋以外墙水平投影为准。边长应丈量两次取中数,取位至001m,两次丈量较差不超过下式规定:
△D=±0.004D ……(4-1)
式中:D=边长,m;当D<10m时,以10m计算。
△D——两次丈量较差,m。
4.5.2 房屋附属设施测量,柱廊以柱外围为准;檐廊以外轮廓投影、架空通廊以外轮廓水平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挑廊以外轮廓投影为准。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门墩以墩外围;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室外楼梯和台阶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
4.5.3 房角点测量,其点的编号方法除点的类别代码外,其余均与界址点相同,房角点的类别代码为4。
4.6 分丘图绘制
4.6.1 分丘图规格
4.6.1.1 分丘图的幅面可在787mm×1092mm的1/32-1/4之间选用。
4.6.1.2 分丘图的比例尺,根据丘面积的大小,可在1:100~1:1000之间选用。
4.6.1.3 分丘图的图纸一般采用聚脂薄膜,也可选用其他材料。
4.6.1.4 数字化图可以采用电子图形文件。
4.6.2 分丘图技术要求
4.6.2.1 展绘图廓线,方格网和控制点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执行。
4.6.2.2 分丘图的坐标系统与分幅图的坐标系统应一致。
4.6.2.3 分丘图以丘为单位进行实测绘制,也可利用符合国家测绘标准的分幅图原图或数字化图进行调查绘制。
4.6.3 分丘图上应表示的内容
4.6.3.1 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房屋权界线、界址点点号、挑廊、阳台、建成年份、用地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墙体归属和四至关系等各项房地产要素。其中: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下划单线、丘用地面积下划双线以示区别。
4.6.3.2 房产分丘平面图绘制及注记方式见附录----“房产分丘图图样”。
4.6.4 分丘图上周邻关系的描述
分丘图上,应分别注明所有周邻产权单位(或人)的名称,名称注记的字头应朝北或朝西。
4.6.5 毗邻墙体的表示
本丘与邻丘毗连时,共有墙、借墙、自有墙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表示方法见《房产测量规范》房产图图式。
4.6.6 重合要素的表示与处理
房屋权界线与丘界线重合时,表示丘界线,房屋轮廓线与房屋权界线重合时,表示房屋权界线。
4.6.7 图面检查与图廓整饰
分丘图的图廓位置,根据该丘所在位置确定,图上需要注出西南角的坐标值,以公里数为单位注记至小数点后三位。
4.7 用地面积测算
4.7.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
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4.7.2 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a、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4.7.3 用地面积计算的方法
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4.7.4 用地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4.7.4.1 坐标解析法
坐标解析法面积计算公式为:
S=
……(4-2-1)
或
S=
……(4-2-2)
式中:S——面积,㎡;
Xi——界址点的纵坐标,m;
Yi——界址点的横坐标,m;
n——界址点个数;
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坐标解析法面积中误差计算公式为:
……(4-3)
式中:ms——面积中误差,㎡;
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
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4.7.4.2 实地量距法
4.7.4.2.1 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4.7.4.2.2 用地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2的规定。
4.7.4.3 图解法
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次。
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
△P=±0.0003·M·
……(4-4)
式中:△P——两次量算面积较差,㎡;
P——所量算面积,㎡;
M——图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c㎡。图上量距应量至0.2m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