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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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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1 一般规定
5.1.1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投影面积测算。包含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房屋建筑面积按栋进行计算。
5.1.2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有实际使用功能,层高2.20米及其以上的永久性建筑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5.1.3 房屋用地面积包含院地面积和占地面积。
5.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二层及二层以上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及其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斜面结构屋顶(坡屋顶)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部位计算其建筑面积。
水箱间是指建有储水池及机械设备的房屋,用砼建造的水箱或储水池不为水箱间。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穿过房屋仅供本楼通行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通往回廊(或夹层、跃层)的室内楼梯,不论梯位是否在回廊(或夹层、跃层)范围内,该梯均按楼层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f)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g)封闭的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封闭是指房屋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都已确定封闭,自行封闭的,视为不封闭。
i)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且有非独立柱(不论是否突出墙外)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雨篷,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有两排以上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并整修有底板的,按其高度在2.20米及其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o)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p)机械车库、图书馆的书库其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q)旋转上升式的楼房,楼层以其旋转一周的水平投影为自然层,其轴心部分依照自然层计算。
r)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
s)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及其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5.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无上盖的阳台、挑廊。若阳台、挑廊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或上盖为镂空、上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挑廊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均视为无上盖。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及各种道、路、街、巷或停车场所、绿化带等两侧房屋的底层走廊作为公共开放或公众通行的部分,不论廊道是否有柱、维护结构,廊道是否与外地面有高差、是否退用地红线、也不论廊道是否有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检修、消防等用途的简易楼梯。
j)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等,如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k)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伸缩缝、沉降缝。
m)挑楼、挑廊、檐廊和阳台的底板在下层的投影部位。
n)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的建筑。
o)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的。
p)房屋内的中空部分。
q)窗台高于楼地面的外凸窗(不论其高度)。
5.3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
a)复式楼内的梯间,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预留的复式楼梯间,实测时据规划许可的设计图纸,也应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b)房屋内的回形楼梯、旋转楼梯按楼梯的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c)连接几栋房屋及独立的地下车库、地下广场、商场等地下房屋应计算建筑面积。
d)两户相连的阳台作为消防通道的仍计入各户的套内建筑面积。
e)以走廊、雨棚的顶盖或下一层房屋的平屋面作为阳台,以上一层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折算。
f)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g)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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