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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目录
无标题文档
 修订编写说明
 一、总则
 二、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三、房产分幅平面图测绘
 四、房产分丘平面图测绘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方法
 七、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八、房产变更测量
 九、细则图样修改说明
 十、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十一、数字化房产图
《房产测绘技术报告》样本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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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房产变更测量
    8.1 在房屋发生买卖、交换、继承、分析、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拆除、改制等涉及权界调整和面积增减变化时应进行房产变更测量。
    8.2 房产变更测量的方法:

    8.2.1 现状变量测量。
    (1)变更范围小,可根据图上原有房屋或设置的测线,采用钢卷尺定点测量。
    (2)变更范围大,可采用测线图定点测量或平板仪测量。
    (3)采用解析法测量或全野外数字采集系统时,应在实地布设好足够的平面控制点,设站逐点进行现场的数据采集。
    8.2.2 权属变更测量
    进行权属变更测量,必须依据变更登记申请书标示的房产及其用地位置草图、权利证明文件、约定日期,通知申请人到现场指界,实施分户测绘。
    (1) 现有的平面控制点、界址点、房角点都可以作为变更测量的基准点。
    (2) 采用图解法进行权属变更测量,应按实量数据计算面积后,再定出分界点在图上的位置。
    (3) 变更测量之后,应对现有房产、原有资料进行修正和处理。
    8.3 变更测量精度
    变更测量精度包括房产图图上精度和解析度。图上精度指的是分幅图图上精度;解析度指的是新增界址点的点位精度以及面积计算精度。
    8.3.1 按《房产测量规范》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0mm。
    8.3.2 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产要素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 05m。
    8.4 丘号、栋号、界址点号的调整
    丘号、丘支号、栋号、界址点号、房角点号、房产权号、房屋共有权号都不能重号。其中房产权号、房屋共有权号除了整栋房屋拆除须注销权号,一般不预调整。
    8.4.1 丘合并时,须重新编立丘号,新增丘号沿房产分区或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内最大丘号续编。
    8.4.2 用地合并,四周外围界址点维持原点号;用地分割或扩大,新增界址点沿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内最大界址点续编。
    8.4.3 用地单元中房屋被部分拆除或扩建,仍保留原栋号;新建和改建房屋沿丘内最大编号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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