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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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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编写说明
 一、总则
 二、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三、房产分幅平面图测绘
 四、房产分丘平面图测绘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方法
 七、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八、房产变更测量
 九、细则图样修改说明
 十、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十一、数字化房产图
《房产测绘技术报告》样本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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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房产平面图及权证附图
    9.1 房产平面图

    房产平面图包括: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分层平面图、房产分户平面图等。
    9.1.1 房产分幅平面图的图廊按《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房产图图示》附录B执行。
    9.1.2 房产分丘平面图的图廊按《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房产图图式》附录B执行。其规格、技术要求和内容等按本细则4.6执行。
    9.1.3 分层图的绘制
    9.1.3.1 分层图的一般在《武汉市房产测丈表》(见附录二,以下简称“测丈表”)上绘制,比例尺一般采用1:500、1:400、1:300或1:200,一栋房屋的各层平面图只能采用同一个比例尺,房屋门栋方向朝下或朝右,尺寸注记字头朝左,并加注指北方向。
    9.1.3.2 各层图形的上方中央注明第×层或地下室、假层、平台层等层次名称;夹层须注明第×层的夹层;图幅右上角绘制指北针,右下角注明面积数据。
    底层图形的右下方应注记本栋楼房的占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
    9.1.3.3 房屋的阳台、外走道、处楼梯等,其线条粗细、虚实都必须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绘制在各分层图上,分层图中有天井、厅堂等部位,都应在相应位置绘制层形、注记边长数据和名称。
    9.1.3.4 在测丈表上一般从下至上绘制房屋的一层到顶层的分层图。如果一张不够,可用多张绘制,然后一起装订。如果有几层的外围形状大小及数据完全相同,可只绘低层图形,其它相同楼层只需在低层图形上方注明“×—×层同”并打上括号。
    9.1.3.5 测丈表上各房产要素、责任人签名,图框外的整饰,应一一填写完整。在调查意见中应说明特殊情况及其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9.1.3.6 房屋座落注记方式如下:
    座落: 门牌号码 建筑物名称 第 × 栋 × 单元 × 层 × 号。
    9.1.3.7 房屋分层平面图样图及注记方式详见附录九。
    9.1.4 分户平面图
    9.1.4.1 以层为单位在测丈表上逐层绘制分层分户原图,在图形上方注明所绘层次,(当第I至N各层分户户形完全相同时,第i+1至N各层分户图以第i层代替,并在第i层后简注(第i+1至N层同)(i=1、2、3…N);分户户形不同的层次,应逐绘制分层分户原图。
    9.1.4.2 跃层房屋的分户平面图应在同一张图纸上标示。
    9.1.4.3 分户图一般采用1:300、1:400、1:200的比例尺绘制,房屋门栋方向朝下或朝右,尺寸注记字头朝下或朝左,并绘指北方向,其图样及注记方方式详见附录十、附录十一。
    9.1.4.4 房屋内有层高低于2.2米的部位,应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
    9.2 房产权证附图
    9.2.1 房产权证附图是房产权证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作为房产权证的附件与房产权证本身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9.2.2 房产权证附图是依据产权来源在房产权属调查的基础上,以房产分丘平面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为原图清绘而成。
    9.2.3 房产权证附图的精度标准执行房产分丘图的标准。
    9.2.4 房产权证附图的图廊按附录六执行。
    9.2.5 房产权证附图的比例尺,应根据房产权属单元的大小及分布情况在1︰100~1︰1000之间选用。
    9.2.6 房产权证附图的幅面一般在32开~4开之间选用,一丘面积过大时,可扩大幅面,但必须遵守其图廊整饰规定。
    9.2.7 当一院落内全部房地产属同一权利人的,其权证附图按附录十二绘制。
    当一栋房屋属于一个权利人时,其权证附图按附录十三绘制。
    成套住宅分户时其权证附图按附录十四、十五绘制。
    当一栋房屋的部分部位属于一个权利人时,其权证附图按附录十六绘制。
    城市个人自建私有房产的权证所附图按附录十七绘制。
    9.3 房产面积预测算平面图
    房产面积预测算平面图,技术要求按本细则9.1的规定执引,但应在平面图图廓中注明“预测算”字样。
    9.4 变更测量平面图
    进行房产变更测量后,出具的平面图上除保留原有的责任人签名、测绘单位名称和测绘日期外,还应注记变更测量的责任人签名、测绘单位名称和测绘日期。
    9.5 层高低于2.20米的房屋平面图

    9.5.1 层高低于2.20米的房屋应以墙体中线为界,标明房屋界线边长,并用“h<2.20”注明其层高低于2.20米。
    9.5.2 层高低于2.20米的房屋在独立权属单元房屋范围内的,可在该房屋平面图的房屋界线内用虚线区分其范围。
    9.5.3 层高低于2.20米的房屋在独立权属单元房屋范围外的,应单独绘制平面图,并用文字注明其权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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