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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房地局文件
武财外[1997]210号
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外商投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53号,武汉市武政[1997]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需办理《收费许可证》,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行征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自1997年3月15日起执行新的征收标准,即按原《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标准降低20%(新的征收标准附后)。
    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与签订的用地合同、房地产租赁契约、土地使用权证核准的面积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或有争议时,应以现场测丈和确认的使用场地面积为准。
    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整栋房屋、建筑物及相应的院落和隙地,根据实际使用的占地面积,按新的征收标准上缴场地使用费。
    五、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多层房屋、建筑物的一部分,根据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和楼层分别按新的征收标准进行折算上缴场地使用费。具体是:使用第一层的根据建筑面积按新的征收标准的60%计算上缴;使用第二、三层的,分别根据建筑面积按新的征收标准的15%计算上缴;使用第四屋以上的分别根据建筑面积按新的征收标准的10%计算上缴。如一户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同一房屋、建筑物多层的,各楼层按新的征收标准折算后,计算上缴的总和超过使用整栋房屋、建筑物的上缴水平,按本通知第四条款计算上缴场地使用费。
    六、以前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经本通知为准。
    附:城区、郊县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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