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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武房市[1993]37号
市房地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武汉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根据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由于我局内部机构调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工作由原市房地局测绘队改为武汉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负责。武汉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下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自外商企业用地之日起计征(基建期间按两年时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在每季终了的十五日内到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办公室缴纳场地使用费,逾期者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三、经外资办考核确认的“产口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除设在我市城区一至三等地段外,设在我市城区四至九等区范围的,自确认之日起,免征场地使用费3年;利用本市现有企业厂房、场地或设在市郊、县的,免征场地使用费年。免征期满后的减免优惠,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征收程序:
    (一)收件登记:凡在我市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享受免征场地使用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持外商投资企业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登记审核表》。
    (二)现场调查: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办公室在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后,派员实地调查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现状,核实用地面积,绘制用地平面图,并按我市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企业经营行业和土地等级,测算出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报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批。
    (三)签订合同:《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合同书》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由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用地合同,加盖单位公章。
    (四)收费发证: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用地合同规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缴纳场地使用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办公室应及时颁发《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证》,填写清册和报表。
    (五)立卷归档: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办公室在办毕每起外商投资企业胜地手续后,将各类资料、文件(或复印件)按规定立卷,编号归档。
    五、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办公室应于每季终了的一个月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用费征收情况汇总,填写季报表,上报市房地局市场管理处。
    六、中方以房地产作为投资入股的,除需到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处收办公室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外,并在中方所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中方房地产的,则需到辖区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取得产权证件。
    七、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应加强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提供良好服务。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法纪,不得有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市局每年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对优秀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对不合格人员进行调整。


                                                                                                      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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