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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审批(市级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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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产信息测绘网-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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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
2、市人民政府《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武政〔2001〕24号)
(二)办事程序
1、申请条件
(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A、申请单位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B、申请单位已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或已与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签订用地转让协议。
C、建设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2)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建设用地为申请单位自用土地,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
B、单位近三年职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均年收入水平;
C、单位职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水平。
(3)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建设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B、建房用地位于上级联勤部门批准的售房区范围内;
C、总后勤部已批准列入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上级部门或总后勤部的计划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资料;
(3)土地使用权证或或土地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或已与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签订用地转让协议;
(4)1:2000地图(用红笔标注用地范围);
(5)资金证明(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存款审查表或资信证明);
(6)建设及售房方案(包括建设地址及规模、资金筹措及造价、房型面积、售房范围及要求等内容)。
3、审批工作流程

(三)交办处室:市房产局住房发展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规划处、利用处,市计委投资处。
[注:鉴于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于今年5月正式出台并开始执行,我市相关政策与管理程序拟于近期按该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故上述七、八两个审批事项的办事程序已按政策意图进行了调整,但要全面落实尚需待本市相关具体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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